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 林榮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詹佩華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地籍圖謄本。
二、提出 詹清安 (統號:Z000000000,於民國94年7月21日死亡)之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