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請人 賴明耀 上列聲請人賴明耀因與相對人 賴明發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明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賴明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及向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或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公告資料或回函。如有繼承人死亡而生再轉繼承情形,該再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依上開應補正之再轉繼承相關資料。如查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應補正被繼承人賴明發之遺產管理人。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適格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後,提出補正完整之聲請狀。同時按應受送達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