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 程嫊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慈容┌───────────────────────────────────────────┐│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程嫊琴│台中商業銀行永康分│卉軒國際有限公司│108年1月15日│22,580元│YKA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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