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 林陳時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雪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自屏東市○○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遷讓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並將系爭建物返還登記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上開聲明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故應合併計算價額。則就遷讓返還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7,400元(即系爭建物之房屋稅核定總現值);返還登記部分,依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 林清課 之繼承系統表,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潛在應繼分為2/3,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萬1,600元(437400×2/3=2916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2萬9,000元(437400+291600=72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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