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305號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HONGKLUNGTERAPONG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系爭本票發票日與聲請人於聲請狀之「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敘明不符,故請具狀更正。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