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再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再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蕭再生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
4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103年12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1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