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474號聲明人 李阿綢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 黃才寶 (亡)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李阿綢應於繼承權拋棄書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文(原印文與印鑑證明不符)。
二、檢附聲明人李阿綢原陳具之繼承權拋棄書與印鑑證明影本。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