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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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債權人 蔡啟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泉輝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債務人係設籍於臺南市府北戶政事務所北區辦公處(臺南市○區○○里○○路○○○巷○號),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稽,故對債務人之送達,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