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68號原告朝日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明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泰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64元,惟其於106年8月23日提出民事變更起訴聲明狀,將原請求之3,359,07元及相關本息,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3,368,925元及相關本息。依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算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上開裁判費,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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