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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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85號聲請人 黃禎科 相對人 呂茂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清償日為106年7月1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5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茲相對人仍積欠1,300,000元,已屆清償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本票等件為證。
三、本院於106年12月14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68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北市○○○區○○○段│三小段│562-2││938│672/100000││├──┼───┼────┼───┼───┼────────┼─┼──────┼───────┼───────────────┤│002│臺北市○○○區○○○段│三小段│562-1││305│672/100000││└──┴───┴────┴───┴───┴────────┴─┴──────┴───────┴───────────────┘┌──┬───┬───────┬───────┬───────┬─────────────────┬───┬────────┐│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312│臺北市○○路二│三興段三小段│鋼筋混凝土造│14層52.99│陽台4.23│全部│含共有部分3319建││││段179號14樓之1│562-2地號│││雨遮4.13││號(71/10000)││││││││││、3320建號(││││││││││72/10000)、3321(││││││││││1/119)│├──┼───┼───────┼───────┼───────┼───────────┼─────┼───┼────────┤│002│3197│臺北市○○路二│三興段三小段│鋼筋混凝土造│1層7.59│陽台5.43│2/510│含共有部分3319建││││段173號│562-2地號│││││號(14/10000)、││││││││││3322建號(││││││││││9999/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