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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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83號聲請人 邱文達 相對人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關於第七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後主管機關變更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87年11月30日以台ꆼ內社字第8738
228號函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4冊、第7頁第2175號)。茲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為因應會務運作順利需要,乃提請第8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陳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嗣經衛生福利部於103年9月16日以部授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就附件對照表第7條所示部分,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就附件對照表第6條所示部分,僅係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而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原)條文│說明│├──────────────┼──────────────┼──────────┤│第六條│第六條│因政府組織調整,第6││本會置董事十五至十九人,由行│本會置董事十五至十九人,由行│條官方董事原「行政院││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原住民族委員會」調整││一、行政院代表一人。│一、行政院代表一人。│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二、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二、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外交部、衛生福利部、勞動│外交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之首長│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首長。│││三、社會專業人士四人至六人。│三、社會專業人士四人至六人。│││四、婦女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四、婦女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董事應就行│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董事應就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遴聘之。│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遴聘之。│││本會置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本會置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選之,其中董事長為當然之常務│選之,其中董事長為當然之常務│││董事。│董事。│││董事會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董事會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於三分之一。││├──────────────┼──────────────┼──────────┤│第七條│第七條│1.為符合行政院性別平││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等會決議,本會董事││得續派(聘)之。但第九屆董事│得續派(聘)之。│任期應配合該會委員││任期一年(104年4月1日至105年│董事除由部會首長兼任,隨本職│會之任期予以調整,││3月31日)。│異動不受任期限制,其餘董事任│業簽報行政院同意本││董事除由行政院代表、部會首長│期以連任二次為限。│會下(9)屆董事任││兼任,隨本職異動不受任期限制│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派(│期調整縮短為1年(││,其餘董事任期以連任二次為限│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104年4月1日至105年││。│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3月31日),自第10││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派(│准者,不在此限。│屆起董事任期則為2││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前項董事係由部會首長兼任,應│年,與行政院性別平││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等委員任期一致,爰││准者,不在此限。│人數。│擬修正捐助章程第7││前項董事係由行政院代表、部會│本會於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條有關董事任期之規││首長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理改派(聘)作業。│定。││計入連任董事人數。│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2.配合董事增列行政院││本會於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代表1人,調整第7條││理改派(聘)作業。│者,得另派(聘)其他人選繼任│第2項、第7條第3項││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之部分文字。││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派(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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