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婚字第452號
103年度婚字第4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阮淑萍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複代理人 陳倚箴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敬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200,000元及40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600,000元及4,000,00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1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本訴部分,關於兩造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部分,有所脫漏,爰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
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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