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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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翠玲 代理人 蘇琬婷 律師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 馮華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6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居住於配偶房屋,需分攤管理費,原無子女,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提出產檢記錄及媽媽手冊陳報現已懷孕,預計106年6月分娩,屆時將與配偶共同分攤子女扶養費(見105年12月26日陳報狀)。次查,債務人於104年11月16日到院稱於店名為「常客」之麵店擔任麵攤助手,月薪新台幣(下同)21,000元,勞健保係自行投保於職業公會等語(見104年11月16日調查筆錄),嗣後具狀稱自105年9月起任職於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月薪21,000元,扣除勞健保費之實際可支配收入為20,285元,此有債務人105年11月11日與同年12月26日陳報狀與薪資單在卷可證,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管理費收據影本、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第一階段自開始還款時起至106年6月子女出生以前,每月還款8,860元,第二階段自106年7月起至72期期滿,每月清償6,777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
約137,981元(國泰人壽查無在保),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原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用13,4
94元(扣除勞健保費),嗣後於105年12月26日陳報106年5月子女出生後,其分攤之子女扶養費預計為每月2,083元,惟因其無房屋支出,僅需分攤管理費每月1,122元,核以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本院認其個人費用仍宜以12,485元為上限,而自陳之扶養費2,083元遠低於一般生活標準,要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第一階段自開始還款時起至106年6月以前,每月還款8,860元,第二階段自106年7月起至72期期滿,每月清償6,777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0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聯邦商業銀行│317815│12.59%│1115│85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59601│10.29%│912│69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94751│7.72%│684│523│├──────────┼─────┼────┼─────┼─────┤│良京實業公司│0000000│60.37%│5349│4091│├──────────┼─────┼────┼─────┼─────┤│馮華琤│228000│9.04%│800│613│├──────────┼─────┼────┼─────┼─────┤│債權總額│2,523,508│清償總額│8,860│6,777│├──────────┴─────┴────┴─────┴─────┤│1.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6年6月。││第二階段:自106年7月至72期還款期滿。││(p.s.還款成數若自106年3月起還款概算,約19.67%)││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