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5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張慧娟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晉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太壽 訴訟代理人 魏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減少報酬新臺幣(下同)25萬元,並給付賠償61萬24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86萬2400元;嗣原告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18萬99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萬2781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740元,應再補繳3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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