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77號原告 劉祥娥 原告與被告 鄭茂盛 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救字第25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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