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王怡仁 相對人 許英傑 債務人崧育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戴嘉良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戴嘉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債務人崧育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4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崧育實業有限公司於106年4月19日邀同債務人戴
嘉良及第三人 黃曣瑢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60,000元,借款期限至109年4月1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借款自107年2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329,01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戴嘉良已於107年1月22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許英傑,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應繳利息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土地登記謄本4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95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三小段│1465-6│5.7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三小段│1468-56│105.70│全部│├──┼───┼────┼────┼───┼────┼────┼────┤│003│臺南市○○○區○○○○段│三小段│1465-1│42.00│61分之1│├──┼───┼────┼────┼───┼────┼────┼────┤│004│臺南市○○○區○○○○段│三小段│1468-97│934.00│61分之1│└──┴───┴────┴────┴───┴────┴────┴────┘┌──────────────────────────────────────────┐│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9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1│臺南市歸仁區│臺南市歸│4層樓房│69│69│69│59│26│平│鋼筋│35│平│全│││28│大廟里和順路│仁區媽祖│鋼筋混凝│.2│.6│.6│.1│7.│方│混凝│.3│方│││││2段240巷99之│廟段三小│土造│8│0│0│0│58│公│土造│5│公│││││5號│段1468-5│││││││尺│││尺│部│││││6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