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263號債權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昶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舜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舜城為區分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
本正本(門牌地址: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號6樓之1)。
㈡台端所提出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之簽收人係為債權人衛道
天地管理委員會,為管委會代收,應提出債務人已領取信件簽收證明資料,或債權人有無在社區內張貼對該建物之催繳公告?並提出釋明文件。
㈢提出完整之社區住戶規約。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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