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19號
原告 林秀昭
訴訟代理人 洪于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麗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