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19號

原告 林秀昭

訴訟代理人 洪于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麗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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