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85號聲請人 蕭趖 代理人 蕭美惠 相對人 蕭志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蕭志青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編號2號關於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4」之記載,應更正為「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