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4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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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4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輝上列被告因犯妨害風化罪,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輝販賣含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片壹佰捌拾肆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一行至第二行「『臺灣龍捲風』光碟販售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龍捲風VCD及DVD光碟店」,犯罪事實第二行補充記載「陳志輝明知內容分別含有成年男女裸露性器官、性交、口交、性暴力、性虐待動作等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厭惡而侵害性道德情感畫面之影音光碟片,均為猥褻之影音光碟片,依法均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之犯意」、犯罪事實第四行「內容係男女裸露性交等畫面之猥褻光碟片」之記載應更正為「內容分別含有成年男女裸露性器官、性交、口交、性暴力、性虐待動作等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厭惡而侵害性道德情感畫面之影音光碟片一批」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之販賣罪,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只須以營利為目的而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罪即成立,有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五○○號著有判例要旨足資參照,故不論是否已賣出,均無影響犯罪之成立。核被告陳志輝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含有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片罪。爰審酌被告僅為牟利,販賣前開猥褻之影音光碟片一批,敗壞社會風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含有猥褻內容之影音光碟片一百八十四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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