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720號原告 曾以霆 被告 吳婷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439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9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惠敏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