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28號聲明人 曹爽中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61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明人曹爽中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
字第368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10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書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王敏慧法官莊松泉法官李麗珠法官陳如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廷彥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