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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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77號聲請人 林如牆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2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被告林如牆因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第353條第1項之毀損他人建築物罪嫌、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100年5月9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嗣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被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查,嗣被告業自100年9月8日起執行另案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見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79號卷第164頁背面)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