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22號原告 羅金瑩 被告 李胤亨
李定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5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於起訴時雖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108年6月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108年度救字第71號卷可憑;而原告對該裁定未聲明不服,業已確定。原告於訴訟救助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後,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