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08號原告 楊珮茹 被告 趙令 我
趙晏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請求無權占用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併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3,000元【即原告聲明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合約70平方公尺之價額;計算式:70×11,9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33,000元,有該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