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198號聲請人和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明璋 、 莊芸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莊明璋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