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陳金濃
陳朝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
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2,24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