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馮鏡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馮鏡文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