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540號聲請人 許凱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9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
911號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930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