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
甲○○○法定代理人
王克境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97年重附民字第30號就本院97年易字1504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下午2時53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楊皓清書記官張茹茵通譯劉社強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王克境到相對人乙○○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萬元,並於民國九十七年
十月十五日當庭以現金一次給付聲請人,並由聲請人點收無訛。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願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五○四號案件撤回對相對人之刑事告訴。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張茹茵法官楊皓清以上筆錄正本係照筆錄原本做成。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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