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昱辰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昱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昱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陳勇松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