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0000-0000.被告 王萬和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侵訴第八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高偉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