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58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宛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計息本金有無記載錯誤。(貴公司請求之標的為新臺幣374,979元,惟計息本金為新臺幣375,779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