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3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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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3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3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
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11年12月21日)前所犯,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82頁),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茲聲請人向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為竊盜罪,該等犯罪時
間於111年6月17日至同年12月20日間,其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犯罪動機均屬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考量受刑人行為時所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應予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暨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本院卷第83至97、111至117頁之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之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宣告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2月(3罪)+3月(2罪)+6月〉),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8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合計附表編號6所處之有期徒刑3月,計為有期徒刑1年)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其與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之有期徒刑,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黃于真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1/06/17111/10/24111/08/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167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03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25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324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06號113年度上易字第787號判決日期111/11/16113/02/22113/07/25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桃簡字第2324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06號113年度上易字第78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2/21113/02/22113/07/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5號(已執畢)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01號(易服社會勞動中)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80號編號1-5定刑為9月(113聲2839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08/19111/09/05111/12/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255號等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255號等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2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案號113年度上易字第787號113年度上易字第787號113年度桃簡字第11號判決日期113/07/25113/07/25113/03/15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案號113年度上易字第787號113年度上易字第787號113年度桃簡字第11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7/26113/07/26113/10/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80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80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814號編號1-5定刑為9月(113聲28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