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玫娟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玫娟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賴玫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613號裁定應有期徒刑執行5年2月;編號7、8所示部分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核屬正當。
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該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附表:受刑人賴玫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2月26日│108年6月18日│108年6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毒偵字│署108年度毒偵字│署108年度毒偵字│││第972、2531號│第972、2531號│第972、253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9│108年度訴字第219│108年度訴字第219││││8號│8號│8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9│108年度訴字第219│108年度訴字第219││││8號│8號│8號││├────┼────────┼────────┼────────┤││判決│109年2月25日│109年2月25日│109年2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9年度執更字│署109年度執更字│署109年度執更字│││第3359號│第3359號│第3359號││├────────┴────────┴────────┤││編號1至5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6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4│5│6│├────────┼────────┼────────┼────────┤│罪名│非法寄藏可發射子│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106年初某日至108│108年7月10日│108年12月4日│││年6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1│署108年度毒偵字│署109年度毒偵字│││7776號│第3101號│第7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24│108年度訴字第251│109年度訴字第229││││9號│7號│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4月13日│109年4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24│108年度訴字第251│109年度訴字第229││判決││9號│7號│號││├────┼────────┼────────┼────────┤││判決│109年5月5日│109年5月12日│109年6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署109年度執更字│署109年度執字第3│││第3359號│第3359號│147號│└────────┴────────┴────────┴────────┘┌────────┬────────┬────────┬────────┐│編號│7│8││├────────┼────────┼────────┼────────┤│罪名│肇事逃逸│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25日│108年4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3│署108年度偵字第3││││3536、34087號│3536、3408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交訴字第5│109年度交訴字第5│││││2號│2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18日│109年5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交訴字第5│109年度交訴字第5│││││2號│2號│││├────┼────────┼────────┼────────┤││判決│109年6月16日│109年6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9年度執字第1│署109年度執字第1││││3262號│3262號│││├────────┴────────┼────────┤││編號7、8所示部分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