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92號原告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世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緯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叁仟玖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繳納。
㈡原告起訴狀中,未見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應補正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