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強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1年6月確定,合計刑期5年6月,並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1年6月確定,合計刑期5年6月,並於101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以105年10月
7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80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