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告 王騏祥 被告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捌佰零柒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
⒈歐元4997.66×35.51(起訴當日即105年9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
歐元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17萬7,4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⒉新臺幣17萬7,467元+新臺幣3萬3,340元=新臺幣21萬8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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