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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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55號
原 告 陳駿緯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水生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本件起
訴請求分割之坐落臺南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面積為140.8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3,800元,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十六分之九,有系
爭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附卷可按,依此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301,088元【計算式:3,800×140.86×9/16=301,08
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