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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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488號聲請人 姚培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政良周景富林家達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政良即周景富向聲請人姚培立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以相對人林家達為連帶保證人。後相對人林政良即周景富陸續還款45,000元,現尚積欠55,000元未清償而避不見面,爰以其中30,000元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等二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提出由相對人等二人簽署之借據一紙,惟該借據未記載債權人姓名,本院尚難逕為聲請人為上開借據債權人之認定。經本院於112年10月6日通知聲請人釋明債務人二人對聲請人負有債務,聲請人僅具狀表示:除聲請狀所附以外之借據以遺失,目前僅有該紙借據,而未提出其他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聲請人借款予相對人林政良即周景富,本院形式審查尚難認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是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等清償欠款,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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