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50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思維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離婚部分三千元加上酌定親權部分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華娟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婚 字第 508 號裁定(110.12.27)[撤回]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家調 字第 1720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