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50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思維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離婚部分三千元加上酌定親權部分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