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3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張姵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三一六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經核,聲請人已提出相關證據資料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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