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理人 鄭智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年度家聲抗字第二三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劉東瀚 之債權人,因劉東瀚已死亡,今為明瞭其繼承人之繼承情形,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2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3年度執字第15489號債權憑證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足認已釋明其與本件拋棄繼承事件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蘇昭蓉
法官羅詩蘋
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