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二麟
吳永圳翁衍輝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778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士簡字第450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郭士瑋 告訴被告盧二麟、吳永圳、翁衍輝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等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郭士瑋與被告盧二麟、吳永圳、翁衍輝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盧二麟、吳永圳、翁衍輝之告訴,有本院101年度士檢附民移調字第39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參見101年度士檢字第450號卷第24至2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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