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3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蕭仁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蕭仁杰之⑴住址為臺中市○○區○○路○○○號,經查該址為梧棲區戶政事務所之址;而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⑵居所地於桃園市○○區○○路○○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