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9號聲請人 張家璘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采鋆間本票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9號聲請人 張家璘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采鋆間本票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