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64號債權人 趙若羚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榮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因所提不動產登記謄本尚不足以釋明本件債權存在,故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足以釋明本件債權存在之證據,諸如票據、借據、匯款證明或其他債權契約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