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顏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淑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