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圖書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圖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簡芳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