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2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秀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石智傅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亦即若債務人之住居所非屬本院管轄,該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請釋明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石智傅於本院轄區之住居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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